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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一审打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变更起诉后二审改判实报实销

浏览次数:    时间:2025-06-12 13:47:15

  前言:凡心所向,素履所往,生如逆旅,一苇以航。这并非是我最成功的案例,但依然是值得记录的案例!

  阳春三月万物生,春天,美好的季节,当夕阳穿过两旁的行道树,微风拂来,树叶有了生动的影子。结束完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会见工作后,我离开看守所,行走在上海浦东新区的马路,周围除了几家相隔较远的工厂企业外,人迹罕见,不由自由地加快脚步,赶往宾馆方向。裤兜的手机铃声突然响起,我不得不停止脚步,电话里传来了急促、粗犷的中年男人的声音,来电者是某市粘胶科技公司的李三(化名),典型的湖南男人。

  路漫漫,唯吾求索。2023年3月,我接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,这起案件直至今天,终于迎来终审判决,被告人被判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,实报实销,下个月就可以出来,与家人重逢。回顾案件的办理过程,可谓一波三折,既打实体,也作程序辩护,撰写递交了近二十份法律意见书,会见了十余次。在一审阶段,经两次庭审,打掉了指控,后经补充侦查,变更起诉,一审判决有罪,当事人再次被逮捕羁押。二审中,经调查取证,打掉大部分金额,最终改判。

  在电话里,李三讲述其姐姐李静(化名)在广东经营一家企业,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立案了,但心里觉得无比憋屈,有冤说不出,有理说不清,他们经营的是正规企业,经过招投标,生产一批胶带均是供给某台公司用于封装纸箱的,因纸箱中有部分装饰图案与美国某知名化学某M公司所注册的商标近似,故被认定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,被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产品,这是口罩时期案发的,货物被扣,人被抓进去。

  案件发生后,他们委托了湖南同乡的吴律师,经吴律师辩护,人被顺利取保出来。吴律师精通民商事诉讼,但对刑事诉讼,尤其是知识产权,涉猎较少。因距离一审开庭不足半个月,李三四处打听,想找一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刑事律师,作最后一搏,便咨询了北京大学某知名法学教授,教授向其推荐了两名律师,第一个是我,第二是个深圳某律师。

  李三说得有声有色,普通话中又夹带着湖南乡音,我站在马路旁,听得是云里雾里,干脆让他把产品的介绍、图片等材料,通过微信发送给我,我看后再下判断,既对他负责,也对我自己负责。

  轰隆声响起,身旁的货车飞驰,扬起了灰蒙蒙的尘埃,夕阳似落未落,不一会天色已晚,给这片偏僻的郊区带来巨大神秘感。结束完在看守所会见的我,仅想赶回宾馆来个葛优躺。

  半躺在宾馆房间的椅子上,打开邱某在微信上给我发的案件材料。胶带上及卷芯上带有许多突出信息,布满了图形及文字,胶面上既有某台的文字、拼音与图形,卷芯上又有李三公司自己的商标,及指控的商标斜幅图案。因他们是经过招投标,获得某台公司的订单,在胶带上使用某台的商标,自然是获得了对方的授权,这个是不侵权的,问题就在于卷芯上的斜幅图案与被指控的侵权商品相似,但当事人又在突出标示了自己公司的商标,向外人表意,这是我们公司自己的产品。并且,这个侵权商标是作为斜幅图案来使用的,据李三自己的说法,当初是在网络上看到有很多同行喜欢用这个斜幅图案来装饰,所以他姐姐李静也下载下来这个图案,作了些修改,同样是使用在生产的胶带上,用于区别不同批次的胶带。

  我初步作了判断,这个并非是商标性使用,且对方所注册的商标是正方形的图片,与李静所使用的斜幅图片差异甚大,压根也算不上相同商标。换个角度来看,既然这些胶带是专供给某台公司的,双方都有供货合同,某台公司也知道这些胶带是他们公司生产的,所以若李静去假冒美国某大牌商标,那意义又何在呢?胶带被某台公司用于封箱后,卷芯就丢弃了,所谓卷芯上带有这个侵权商标,那也不可能流入市场,起不到混淆公众的效果,无售后混淆的可能性。

  若做这种假冒的事情,那是完全自找苦吃,不可能起到假冒效果的。所以,从常理来反推,李静也完全没有要假冒这个商标的主观故意啊。此案既有可能是个错案。

  刑事律师像头狼,遇到无罪案件,就像野狼闻到血,既敏感又兴奋,一天的疲惫荡然无存,我从椅子上站了起来,在电话上给李三作了分析,约定两天后,待回到广州后,到律所签署委托合同。

  礼貌、谦卑,这是李静给我的第一印象,也许八个月的铁窗生活磨灭了这个女老板的气场,在洽谈的整个过程中,她言语极少,多是弟弟在讲述,甚至让人忘记她才是案件的当事人。签订合同后的第二天,我便约了法院书记员阅卷,同时要求观看且拷贝扣押过程的全部录音录像,书记员用粤语叮嘱“呢个案件好快就开庭,你地快点交辩护词比法官哦。”

  那天的饭菜索然无味,这是一顿忧郁的中午饭,李静脸上写满了抑郁,忧心忡忡,五官聚合,话语中已难以让我捕抓到逻辑与重点。

 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,她拿起了手机向我播放了一段视频她女儿在学校舞台上演讲的视频,她的女儿十分优秀,即将面临高考,系学校里的重点培养的清北苗子,曾作为学生代表,在百日大会上演讲,受家里的变故,让孩子在学习中分心,已被学校约谈多次。她向我们讲述着她的家庭、她的孩子、她的事业,泛光的眼角难以让人不动容。

  一年后,我了解到,她的孩子最终与清北失之交臂,经家人劝解,也没选择法学专业,倒是去了国内一流的理工大学。

  根据之前的工作安排,在当天下午我就赶去了机场,飞往云南办理另一起案件。在候机楼、在飞机上,我迅速地把卷宗阅了一遍。在往后的二天时间里做了完整的阅卷笔录,并在一周时间内写出了近二十页的辩护词。李静等看了我的辩护词后,一番感慨,多亏了刘教授的推荐,专业就是专业,至少律师费没白花。

  我与吴律师出庭辩护,按照之前约定的分工,我负责实体辩护,他负责程序辩护。庭前,李静往返广州多次,我也曾多次到她的工厂,了解实物产品,观看工厂生产过程,即使我们在庭前已作了充分的庭前辅导,李静在法庭上依然是表现得无比紧张,尤其是被主审女法官呵斥了几次后,更加不知所措。

  幸好,这次开庭的效果不错,据获知的信息,合议庭认为案件构不成犯罪,便移交审委会讨论,后又将案件报送至中院讨论,经延期又延期,此案在庭后的几个月内均未有结果。当事人心急如焚,但我却心如止水。

  经验在告诉我,烫手的山芋拿起来总要往空中抛几下,好让它挥发热气,这是几起成功无罪案件所带给我的经验。

  后来从一审判决中,我们可能看出法院是大部分采信了我们的辩护观点,认为商标不相同,认为非单位犯罪,认为以销售价格为单价计算扣押货物的金额等等。

  法庭上,有趣的是,被害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出示了若干份民事判决,以佐证商标相同。检察官的水平怎么样,我们不便评论,但不得不说的是,这起案件的被害人诉讼代理律师是在上海专门做知识产权案件的,水平是不错的,一个值得尊敬的对手,庭审结束后,我们互换了名片。

  商标犯罪案件中如何判断商标相同,我们之前也办理过好几起这样的案件了,也算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。与民事案件所不同,刑事案件在判断商标相同的问题上,有自己的一套方法。

  关于如何比对商标是否相同,目前有两种方法,第一是“隔离观察法”,就是将商标置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观察;第二是“比对观察法”,就是将商标放在一起进行观察。

  两种比对方法的区别在于,在隔离观察法中,只要存在被误认的可能性,就应认定是“相同商标”了,而在“比对观察法”中,即使存在细微差别,也能被识别出来,从而认定为不相同。 民事审判中,采用的是“隔离观察法”。这是因为在市场交易中,一般大众往往是将商标与脑海印象中的商标进行比较后才购买商品,而不一定是两种商标都同时在场。“隔离观察法”是站在一般大众的态度和立场,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实际情况。

  在商标犯罪的刑事司法中,是将“基本无差别”和“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”并列规定的,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,才能认定为“相同商标”,目的是为了预防罪名的扩大和滥用,与民事案件相比,商标犯罪刑事案件不但要执行更高的判定标准,而且只能局限于字形或具体图形要素的比对。若采用“隔离观察法”,则无法对“基本无差别”作出合理解释,实际上是对“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”的妥协,因为很多视觉上存在差别的商标,在隔离观察时对差别难以察觉,但在对比观察时,无需太费力即可看出差别。所以,刑事案件不能采用“隔离观察法”来判断同一商标,而应以“比对观察法”作为认定“相同商标”的观察方法。

 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,不少办案人员并未意识到两种比对方法的差异,亦未认知到民刑案件在适用方法上不同,还是自然沿用民事商标侵权案件中使用的“隔离观察方法”,即将商标置于不同时间和地点加以观察。由此,该类案件给我们提供一定的辩护空间。

  判决结果证明法院还是采纳了我们的意见。另外,很多人关心的此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问题,判决书中始终未有提及,对于我们提出的这点辩护意见也未回应。据某些人透露,对于我们所提出的非商标性使用问题,两级法院内部均有不同看法。遗憾的是,判决书并无回应,否则这一观点在往后的案件,都能起到指导作用,不失为一起经典判决。

  关于对扣押货物的金额该如何计算,这是很多商标犯罪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,在这起案件中,同样出现了。

  我们质疑价格认定中心作出的鉴定,通过向某M公司经销商询价,利用对过程作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,证实市场价。同时,又调取以往商品的销售平均价,以销售均价计算。

  岭南的夏天是湿热的,时而暴雨,时而烈日,老天喜怒哀乐,凡人受罪,阴晴圆缺谁能预知,唯有出门带把伞,既能遮阳,又能躲雨。

  法院在庭审结束的几个月后,联系了公检法和律师,一起到扣押现场清点货物,这真的是少之又少,也是有违常态。此前,我们觉得侦查人员在扣押过程中存在疏忽,在扣押清单中对商品的型号、规格、长度记录不对,多次写了若干份申请书,要求重新勘验、重新清点,均无音讯,没想到庭审后,又同意我们的申请。

  在烈日下,办案人员、律师与当事人搬动沉甸甸的胶带,一边测量、一边报数,汗流浃背,有人埋怨,有人紧张,有人乐,也有人愁。最终,货物金额从50多万,降至一万多。

  不久,法院也通知我们了,检察官要求补充侦查。后来,通过整理电子数据,查阅了其有几十万的异常交易记录,要准备再次开庭。检察官变更了起诉,换了一套打法。

  我们认为说指控的金额没有充足的证据,并且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不对,即使构成犯罪,亦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并且金额是未达到入罪标准的,继续坚持无罪。

  几天后,书记员通知李静与我,一起到法院领判决书,同时,派出所民警也到场了,通知做好准备。

  一般情况下,法院是直接把判决书寄给律师,无需到现场领。我猜想,法院通知我到现场,也许想在被告人面前告知我,你失败了。

  天青色在等烟雨,谁着急领判决。在到达法院门前,我和李静在附近的水吧喝了一杯冰镇柠檬水!沉默许久,豆大的雨滴劈头盖脸砸来,雨终于下了。书记员在电话里的催促声与雨水的滴答声交织,一时叫人心乱如麻。

  撑着伞走进了法院,目睹着民警把她带进了警察,呼呼一声,消失在车水马龙,街道上水滩,倒影着城市的灯红酒绿。

  一个既专业,又较真的刑事律师,受不受欢迎?我的辩护意见确实让他们的工作不太顺畅,但这起案件也确实让他们法院内部有不少人认识了我,一个在广州姓何的律师,后面我又有几起案件同样是在该法院,当我向书记员介绍自己时,对方的反映是“哦,是你”,幸好,后面的几起案件均取得了不错的结果。

  在回广州的路上,我握着方向盘,心里不是滋味,案件明明缺乏证据支撑,却判处如此重的刑罚,二审需得翻盘,不然方能释怀。但,据李静的脆弱心理,是否上诉尚未明确,二审律师是否还是我,仍是个问号!

  经过反复的思想抗争,在上诉期满的前一天,李静决定上诉了,家属也继续委托我,同时,也委托了广州的另一个律师梁律师,作为我的搭档。

  二审的审限一再延长,延期又延期,补充侦查又补充侦查,期间,我们到两次到中山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,多次向省检察院、省法院投诉不合理延期的情况,多次申请调查取证,申请证人出庭作证。

  在十多次的会见当中,我们感受到当事人如过山车般的心情。在一次次催促、沟通、安抚与焦虑中,期待结果。

  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,以标的论大小,关于人的生命自由的案件,没有大小之分。在一次会见结束后,梁律师问我“你现在是不是主要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,案件量多吗?办理的案件是不是都要会见这么多次,诉讼时间都这么长,这么麻烦。”梁律师作为民商事领域的律师,显然是低估了刑事案件的办理难度,也低估了刑事案件确实会容易让人心力交瘁。

  专门做知识产权的律师有很多,专门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也很多,但专门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律师寥寥无几,我是比较早介入专做知产刑案的,每年承办的案件量都很平均,既相信专业能力,又愿意经济成本的委托人不多,当事人与律师双方都看对眼的更不多。

  案发后,不少当事人,尤其是一些小老板很愿意把钱花在疏通人际关系上,最终上当受骗。有些甚至着急赔偿道歉,事后才发现构成不了犯罪。办案件既要讲专业,也要讲情怀。仅有情怀,办案成本毕竟在哪里,食不果腹,注定走不远;单有专业,在地位不对等,四处碰壁的环境下,没有对胜利的执着,满腔热血的情怀,也难赢案件。

  知识产权在工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,公安部从原来的经侦中抽部分人员出来成立食药环,就是要打造一支专办知产、食品、环境污染的公安队伍,真正地维护品牌,支持创新。

  近年来,百日行动、昆仑行动、安芯行动等,抓获了一大批的知识产权犯罪分子,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每年均在快速上升。

  造假与打假是一场猫鼠游戏,长打不绝。家族式的造假销假者,依靠线下固定渠道,隐秘销售,工厂生产狡兔三窟,在当地也编织了保护网,因而被抓者甚少,真正容易被打假公司盯上的是哪些暴露在公众下的薄利多销、铤而走险的互联网平台卖家。

 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刑事保护,在法制建设方面是不太健全的,以往被害人常寻求以民事及行政途径保护,对于如何用刑事方式维权是不太熟悉,但是在声势浩大的滚滚浪潮下,刑事手段却被滥用。如何界定商标民事侵权、行政处罚与刑事案件,许多举报人尚且不懂,一些办案人员也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,因此很容易出现我们所说的“错案”!即用错了权利救济手段。我手上的几个案件均是这种情况。

 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是特殊的刑事案件,需根据知识产权规范判断权利基础。现在出现的是懂知识产权的,不懂刑事规范,懂刑事规范的,又不懂知识产权。所以,很容易出现错案。

  在李静的这起案件中,从疫情时期,到现在,在一审打掉了一起指控,又有其他指控。从去年夏天到今年夏天,整整一年的等待,终于在二审打掉大部分金额,实现改判的结果。昨天拿到判决,下个月可以出看守所,真是来之不易的胜利。

  后语:2025年6月27日,这将又是一年的炎热夏日,但愿这天碧空如洗,万里无云。在这天,我想我会前往看守所,目睹其进去,再目睹其出来,方是始终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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